顺平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10-19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吸引投资者到我县投资兴业,鼓励县内企业增产扩能,促进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经研究,特制定本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
一、土地优惠政策
对经评估实际投资5000万元以上工业生产性项目、农业产业化项目及三产服务项目,土地供应价格按国家规定挂牌出让,并视投资额度给予项目单位不同程度奖励,用于补充项目单位的基础设施建设。其中,经评估实际投资5000万元(含)-1亿元的项目,以相当于地价的30%予以奖励;经评估实际投资1亿元(含)-3亿元的项目,以相当于地价的50%予以奖励;经评估实际投资3亿元(含)-5亿元的项目,以相当于地价的70%予以奖励;经评估实际投资5亿元(含)以上的项目,以相当于地价的90%予以奖励。奖励资金从项目建成投产后企业纳税县级留成部分提取,每年提取50%,逐年奖励,直到奖完为止。
对国内外500强企业来县投资或特大投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二、收费优惠政策
对新建工业生产加工性项目,县政府给予挂牌保护,项目建设期间,县级有权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予以全免,经营性收费项目按规定的下限予以收取。
三、引进项目奖励
对引进工业生产加工性项目的中介单位或个人,待项目建成投产评估验收后,按实际投资额度给予资金奖励。其中,引进项目经评估实际投资5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中介单位奖励5万元,个人奖励10万元;实际投资1亿元(含)至3亿元的,中介单位奖励10万元,个人奖励20万元;实际投资3亿元(含)至5亿元的,中介单位奖励25万元,个人奖励50万元;实际投资5亿元(含)以上的,中介单位奖励50万元,个人奖励100万元。中介单位属我县各乡镇(村)、科局的,除以上奖励补充单位经费外,县政府还要以所引项目投产后增值税、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的10%作为奖励,用于补充单位经费,每半年奖励一次,连续奖励5年。对引进项目的乡镇,不管该项目建在哪里,10年内固定资产投资、工业增加值等统计指标要计算在所引项目的乡镇。同时,对引进项目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分别授予“引进项目先进单位”和“引进项目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四、引进资金奖励
凡从县外引进资金50万元(含)以上,用于支持顺平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资金(不含专项资金及商业性赞助)的,根据所引资金的种类,按下列标准一次性给予引资人(单位)奖励。
1、引进无偿资金或实物,按引资额(指人民币,外币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资金到位日的外汇牌价折算人民币,下同)或实物评估价格的3%予以奖励。
2、引进无息有偿资金,按引资额的2%予以奖励。
3、引进有息有偿资金,按引资额的1%予以奖励。
同时,对引资前三名的县内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分别授予“引资先进单位”和“引资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对引进项目者和引进资金者的奖励由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
本办法由县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县内关于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和奖励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