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10-19
在雄县投资兴办企业,除享受河北省、保定市统一规定的优惠政策外,对外来投资项目,实行服务承诺制,县级领导分包制,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在用地、人才、金融、税收等方面进一步给予政策倾斜。
一、入驻行政服务中心的28个涉费、涉批、涉证部门,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办证等制度,为投资者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二、对企业例行的经济执法检查,实行预告制,告之执法内容、范围和时间。对县级重点保护企业进行检查,必须报县政府主管领导批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对企业乱检查、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拉赞助。
三、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入驻县级规划园区的,按照“土地跟着项目走”的原则,保障重点项目和产业政策鼓励发展项目的足量用地。投资超亿元的,实行特事特议。
四、实行“一个项目两个责任人”制度。凡投资额在5000万以上的项目由正县级领导分包;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由副县级领导分包;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由相关单位主要领导分包。项目法人负责企业内部事务,分包领导负责协调企业外部环境。
五、凡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500万以上或纳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企业均可定为县级重点保护企业,由一个部门进企,实行集中统一收费,执行最低标准。
六、凡在我县新建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从取得法人资格之日起,两年内免收一切行政性收费。
七、对现在企业,年纳税总额50万(含50万元)以上,当年上缴企业所得税比上年增长部分,按县享部分的20%奖励企业,最高可奖励50%,用于扩建、改造;对年纳税总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当年上缴企业所得税增长部分除享受上述奖励外,另给予3万元的奖励。
八、对新建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当年纳税超过10万元的,三年内新增企业所得税具享部分,由县级财政按年度奖励50%,用于企业扩建、改造。
九、凡符合国家规定的高新技术项目,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按实际缴纳数额,三年内由县级财政按下述比例用于支持企业扩建、改造;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按50%;50万元-100万元的按70%;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按80%。
十、项目投资由县项目办审查确认。以上条款由县商务局负责解释。
附:投资成本分析
雄县具有相对较低的土地使用价格、劳动力价格、运输价格和能源价格。在雄县投资工业性项目,土地使用权价格一般在7-20万元人民币/亩,使用年限在40-50年之间。在雄县从事简单工作的劳动力价格在600-800元人民币/月,一般性技术工作劳动力价格在1200-1500元人民币/月。雄县交通便捷运输成本低廉,一般性货物运输在0.42元人民币/吨。公里。一般工业用水价格2.5元人民币/吨,工业用电0.45元人民币/千瓦时,燃气1.6元人民币/m3。利用地热资源采暖11元人民币/m3,取水3-5元人民币/m3,新凿地热井成本在100-120万元人民币之间。
综合分析,雄县具有良好的区位优势、资源优势、产业优势。在雄县投资各类项目,可迅速融入京津市场,辐射全国,市场潜力巨大。雄县发展环境优越,投资成本低廉,经济效益明显,是理想的投资首选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