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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10-18

外商投资企业应纳税的主要税种是所得税、增值税和消费税。

(一)所得税:分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两种。企业所得税减免规定:

1、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应纳税所得额的30%。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国务院另有规定。

2、经营期在10年以上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免减税期满后,在以后的经营期内可以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

3、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型企业,免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型企业,免减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外商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再直接投资于该企业,用于扩大生产,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可以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的40%,将利润再投资开办、扩建产品出口型企业或者先进技术型企业的,可以退还再投资部分已交纳的所得税款。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6、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地方所得税减免规定:

1、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依法缴纳地方所得税,税率为应纳税所得额的3%。

2、经营期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得年度起,第1-5年免征地方所得税;第6-10年减半征收;同等条件下,非生产性的第1-2年免征,第3-5年减半征收。

(二)增值税

1、增值税是以商品或劳务增值额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税。在国内销售或者进口货物以及提供有偿性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文化、体育、娱乐、餐饮、交通运输、邮电、旅游、保险等服务行业不缴纳增值税(但其中进行商品销售的部分应缴纳增值税)。

2、增值税税率为17%,但销售或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1)粮食、食用植物油;(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3、因实行新税制作出的规定:对1993年12月31日前已批推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因由征收工商统一税而改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增加税负的,可以退还因税负增加而多交的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1994年1月1日以后设立的,应如额缴纳。1993年12月31日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直接出口或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可免交增值税;1994年1月1日后设立的企业出口货物,先交17%或13%的增值税,再退全部出口产品销售额的9%或6%的税率;出口农产品和煤炭产品,按3%的税率退税。

(三)消费税:

1、消费税是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间接税。在国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消费税(销售额×税率)。

2、消费税分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且税率不一。主要消费品的消费税额为:(1)比例税率:烟丝30%卷烟40%粮食白酒25%化妆品30%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10%家用电器20%小轿车8%摩托车10%(2)定额税率:啤酒220元/吨黄酒240元/吨汽油0.2元/升柴油0.1元/升

3、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土地优惠政策

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权限:耕地1000亩以上,其它土地2000亩以上的,国务院批准。耕地10-1000亩,其它土地20-2000亩的,省政府批准。耕地3-10亩,其它土地10-20亩的,市政府批准。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用地,耕地50亩以下,其它土地100亩以下的,省政府授权市政府代批。耕地3亩以下,其它土地10亩以下的,县政府批准。

二、外商使用土地的最高年限为:

1、居住用地70年;

2、工业、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及综合用地50年;

3、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三、用地税费标准

1、外资企业使用国家划拨的农民或集体企业使用的土地应先由集体性质转为国有性质,由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外资企业需交付征地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劳动力安置及生活安置费、耕地占用税等费用。费用价格因土地所处的不同位置不等,由双方具体商定。

2、出让国有土地,主要缴纳两笔费用。(1)土地出让金:不低于评估地价的30%;(2)土地使用金:每年每平方米0.2-1元(合每亩133-667元)。

3、租赁国有土地,主要缴纳租赁金。市内土地每年每平方米不低于15元(合每亩每年10000元以上),县内土地每年每平方米12元左右(合每亩每年8000元左右)。

4、目前保定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工业用地每亩16万元左右。

四、有关的优惠政策

1、凡来保定市开发成片土地的企业,可享受标定地价15-30%的减价优惠。外商独资开发企业,可享受更进一步的优惠。

2、凡使用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如不能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或单纯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合资入股的,出让金可分期交纳,也可将应交出让金作为国家资金股,由土地管理部门代持股权。

3、外资企业交纳土地使用金的优惠:

(1)建设期间(一般项目一年,大项目二年)土地使用金减半计收;高新技术型企业建设期间免交土地使用金。

(2)技术先进型或出口产品产值占当年产品产值70%以上的,土地使用金减半计收。

五、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程序外商投资举办企业使用土地,按下列程序受让土地使用权

1、土地使用预约外商投资企业持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立项批复文件等有关文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预约登记,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预约协议》,并支付所用地所出让总额5%的预约金。

2、评估地价经土地、规划等部门确认、选址、定点后,由市地价评价咨询中心对出让地块地价(主要是土地出让金)进行评估,确定外资企业所用地块地价。

3、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外资企业在核发营业执照一个月内,应向当地土地管理局提出用地申请,并报送以下文件:

(1)立项批复文件;

(2)中、外各方投资者的合法证明(主要是营业执照、法人证明或法人委托书);

(3)批准的项目可研报告;

(4)总平面布置图及规划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5)预约用地协议;

(6)经批准的开发建设的投资计划和资金安排证明文件;

(7)土地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认为必须报送的其它文件。经审核无误后,由土管理局与外商投资企业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4、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60日内,外资企业按合同规定向市土地局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由土地管理局提供土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5、已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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