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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国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10-18

第一条为了在新形势下进一步扩大开放,创造更加宽松的投资环境加快发展安国经济,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和我市的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坚持“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原则,热情欢迎国内外客商和本市企业、个人在安国市投资置业、开发建设和开展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第三条本政策所称外商是指来我市投资的外国及港、澳、台企业、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所称内商是指来自安国市辖区以外的投资者。

第四条鼓励国内外客商和本布企业、个人投资的重点领域:

(一)农业综合开发、农产品深加工等农业产业化建设项目。

(二)中成药及中药材深加工药品产业化、现代药业流通和仓储、中药材标准化种植生产等我市特色产业项目。

(三)其他工业、高新技术产品及现有企业的嫁接改造项目。

(四)道路交通、水利、城建、通讯、环保产业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五)文化体育、大中型商业设施、学校、医院、房地产业及旅游业资源开发。

(六)国家鼓励和我市需要发展的其他行业。

第五条对在安国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经营期十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自开始获利年度起,二年内免缴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五年内免征地方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从事农业、牧业、林业等外商投资企业,按上述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经报税务机关批准可在以后十年内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

(二)经省有关部门确认的产品出口企业,按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暂缓征收地方所得税。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照10%征收。

(三)外商投资兴建的先进技术企业,按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延长三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含10%),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四)外国投资者从企业取得的利润再直接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40%税款;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且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核准可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五)对企业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废渣等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六)国家、省、保定市规定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第六条对在安国投资的国内外客商和本市投资者给予以下土地优惠政策:

(一)属于国家《划拨供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应上地使用权。

(二)根据投资企业的实际情况,可以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等多种有偿使用方式供应士地使用权;也可以通过合作、转让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三)对投资者投资的生产性和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土地出让金、土地租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按法定最低标准收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企业还可以缓缴土地出让金、土地租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用。

(四)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免缴场地使用费。

(五)投资者参与国有企业改造或改组,组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组建企业集团等涉及原使用主体企业的行政划拔土地时,只要不改变土地用途,可继续按计划划拨方式使用。需要出让土地使用权,按照不同的使用用途,减按收取标定地价的20—40%的土地出让收益,即工业20%、综合0%、商业40%,一次性交清的减收应缴部分的20%。对经土地管理部门调查核实确属困难的改制企业,经政府批准土地出让金可分五年分期缴纳。分期缴纳仍有困难的,经政府批准可在三年内挂帐处理。采取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三年内可按原有土地使用费标准收取,三年后视企业发展状况逐步调整到规定的租金标准。企业改制中涉及的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置,如有新的政策规定,按新的政策执行。

第七条国内外客商及本市投资者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的优惠政策:

(一)投资者参与改组国有企业,按规定扣除职工有关费用后,有国有净资产的,可在已确定的资产评估值的基础上,经市财政局批准,给于下浮20%以内的优惠。一次性交清价款的,可再优惠20%。

(二)投资我市旧城改造和开发连带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投资利润率低于10%的经市政府同意,可在市政配套费、旧城改造费、人防结建费、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费、文物勘探费、土地出让金等方面给予优惠。

(三)投资者收购的国有企业,前三年以前的呆坏帐,经市财政局批准,可从企业净资产中予以核销。出售企业的资产收入,由购买者申请,经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可在资产抵押后以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借给企业使用3年。

(四)投资者投资的企业接收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达到30%并签定10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其下岗、失业人员的安置费用可直接转移至企业,作为接收安置费用。实际接收安置期限不满10年的,每安置一年,扣减安置费10%,剩余部分返还给职工。对安置企业经市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委员会办公室确认后,到税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实行三年内减免所得税。

第八条国内外客商和本市投资者投资建设和经营城市道路的,可优先有偿获得道路两侧的土地开发权。

第九条国内外客商新投资于企业技术改造及新建、扩建的生产性项目、城市道路、公益事业项目应该缴纳的规费,自企业办理建设手续开始,至建成投产后三年内,根据价格主管部门发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中核准的收费项目、标准,需市政府上交的规费按最低标准收取。对国内外客商独资和与本市投资者合资(外商投资比例25%以上、内商投资比例40%以上)投资上述项目,属于本级财政的规费,以最低标准减按30%收取。

第十条为国内外客商和本市投资者提供良好的服务和投资环境:

(一)政府职能部门为投资者在政策咨询、手续办理、项目建设等方面提供一系列服务。

(二)对投资者生产经营所需要的水、电和通讯设施等优先供给,服务费用标准,均与本企业同等对待。

(三)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设计、施工、供货、监理单位,按规定委托有关单位或自行招标。

(四)投资者依照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和中国法律及其章程行事,享有充分的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十一条鼓励全社会各界人士为我市招商引资,对引荐者给予奖励。

(一)市政府设立招商引资专项奖励经费,对引进国外。市外资金投资兴办独资生产性企业,按实际到位资金的3‰给予奖励;对于引进内资1亿元以上或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特大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的5‰给予奖励。

(二)对引进国外、市外资金与我市投资者兴办合资、合作企业的,由受益者参照上述奖励标准,对引荐者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本优惠政策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优惠政策发布前市政府制定的其他关于鼓励投资的优惠政策与本优惠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国家和省另有优惠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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