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城县鼓励投资和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
| 税收优惠政策 |2014-07-01
中国共产党满城县委员会
满字[2006]66号
中共满城县委
满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满城县鼓励投资和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各部门:
《满城县鼓励投资和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县委、县政府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中共满城县委
满城县人民政府
2006年7月5日
满城县鼓励投资和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及奖励办法(试行)
(2006年7月5日)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扩大双向开放,调动全县上下招商引资上项目的积极性,打造投资洼地和政策平台,吸引县外企业到我县投资兴业,推进企业扩规模、上水平、重技改、创名牌,促进县域经济更快更好的发展,特制定本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优惠政策重点鼓励支持环保节约型项目、高科技高附加值项目、劳动密集型项目、农业产业化龙头项目和对增加地方可用财力贡献度大的项目。上述项目按投资规模分为三类:
第一类:一次性投入内资1亿元以上或实际利用外资500万美元以上的新建生产性项目、国内500强企业投资的生产性项目、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加工型龙头项目。
第二类:一次性投入内资5000万元以上或实际利用外资300万美元以上的新建生产性项目、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加工型龙头项目。
第三类:一次性投入内资1000万元以上或实际利用外资100万美元以上的新建生产性项目,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加工型龙头项目。
二、优惠政策
(一)征用土地优惠政策
在我县新建的上述第一、二、三类项目,本着征地费用“先征后奖”的原则,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征地费用的县级留成部分(包括土地出让金、耕地占用税、契税)实行一次性先征后奖。征地补偿费(不包括地上附着物、青苗赔偿费)、办理征地手续费先征后奖,由县财政每年按企业投产后当年纳税总额县级留成部分的一定比例奖励,一类项目按60%,二类项目按50%,三类项目按30%,直至奖完为止。
2、享受优惠政策的项目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出租、转让土地,如遇特殊情况变更项目需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报县政府批准。项目单位改变土地用途或出租、转让土地的不再享受优惠政策。
3、对一次性投资2亿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和较大农业产业化龙头项目、三产项目及符合“五型”要求的项目,经县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报县政府批准,给予特殊优惠政策。
4、县政府与项目单位签订协议,确认其享受的优惠政策。
(二)税收优惠政策
在我县新建的上述第一、二、三类项目,不征用土地的,本着短期“零税收”的原则,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增值税:按现行财政收入体制,增值税的县级留成部分(增值税的10%),按年度由县财政以先征后奖的方式,奖励3年。
2、企业所得税:按现行财政收入体制,企业所得税的县级留成部分(所得税的20%),按年度由县财政以先征后奖的方式,奖励3年。
3、车船使用税、城建税、房产税:按年度由县财政以奖励的形式,将企业2年内上缴的数额全额奖励企业,促进企业发展壮大。
(三)行政性收费优惠政策
在我县新建的上述第一、二、三类项目,本着“零收费”的原则,按项目类别实行免、减、缓优惠。
1、对下列行政性收费,自办清征地手续开始,按项目类别实行免收优惠。第一类项目免收3年,第二类项目免收2年,第三类项目免收1年。
(1)工商行政管理局:私协会费
(2)水利局:河道工程维修维护管理费、水资源费
(3)工会:工会费
(4)残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